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2016-10-20 阅读:

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澳门现金网_澳门葡京国际-集团平台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福建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院学籍、在本院注册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建立“贷、奖、勤、助、补、免”六位一体联动助学体系,采取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相配套的资助措施,尽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必须严格工作制度,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四条 学院、各系(部)要牢固树立“济困、励志、厚德、成才”的教育理念,做到“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教育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刻苦学习,回馈社会,报效祖国。

第五条 享受各级各类资助的学生,应把有限的资助金用于学习和生活,勤俭节约,不得挥霍浪费,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追回所发的资助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实行“校—系—班”三级管理。

学院成立以学院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院学生的资助工作。

各系成立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为组长,政治辅导员、班主任、师生代表等为成员的系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资助工作。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宿舍长、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30%),具体负责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其中学生代表应尽量兼顾不同性别、宿舍、生源地等。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的日常事务管理、各级各类资助经费及名额的统筹安排、受助学生的名单审核,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等。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全院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根据学校资助管理办法,认真研究本系的具体情况,对各级各类资助制订适合本系的实施细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要专款专用,通过汇入学生本人银行账户的方式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学院重点资助品学兼优的经济困难学生。对受到资助后进步大、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困难认定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档: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只能支付部分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其资格,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追回所发的资助金。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

2.家庭经济条件有所改善,有较为固定经济来源的。

3.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经济困难的。

4.欠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未及时办理缓交手续的。

5.未按学院要求及时注册的。

6.违反学院纪律,受违纪处分的。

7.学期课程(含考查科)成绩不及格(新生第一学期2门)的。

8.学期综合测评素质分在班级排名不在50%之内的。

9.家庭经济困难却不愿意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10.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期间的。

11.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如: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等铺张浪费行为的;持有高档手机,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数码相机、CD 机等高档娱乐用品(单价超过 500元)的;佩戴金、银、玉器的;节假日自行外出远游旅行的;在校内外租房的;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的;染发、烫发、留怪异头发的;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12.其他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追回或停发资助金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实行“宿舍测评—班级评议—系级初审—学校评定”的“四级”认定程序。在此基础上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作为学生享受各级各类资助的依据。认定步骤:

1.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的认定申请;

2.学生所在宿舍全体成员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上交班级资助评议小组;

3.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学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后,向系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报告申请名单;

4.系级学生资助